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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发出首份“道安劝导令”确保社区矫正效果

所属栏目:社会关注| 时间:2022-07-26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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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ID: 30888 摄影师: 向存丹 尺寸: 2000x1333像素 容量: 1.4M 格式: JPG / 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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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诺: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和尊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坚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醉酒挪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维持一审判决定罪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告人缓刑,并且发出重庆法院首份“道路交通安全劝导令”。 2022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与他人聚会,因要饮酒,遂乘坐他人小车前往。当晚21时许,罗某饮酒后回到停车处,因车辆停放位置可能影响他人营业,遂将车挪走。在短距离挪车过程中蹭剐了他人车辆,对方车主报警。罗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后,罗某主动交代。经鉴定,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毫克/100毫升。到案后,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适用缓刑。 二审期间,罗某取得事故相对方的谅解,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出具了罗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罗某犯罪时血样中乙醇含量较高,但系在相对封闭的道路短距离挪车,且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罗某适用缓刑。 在对罗某宣告缓刑的同时,二审法院为了达到更好的社区矫正效果,决定对其发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令”,责令其签署承诺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包括在交通主要路口进行文明劝导、进涉酒场所开展“禁酒驾”宣传、在居住地行政村(居委会)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在交通安全培训班上“现身说法”等,以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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