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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那坡县某单位原会计挪用公款六十九万余元获刑两年半

所属栏目:庭审直击| 时间:2021-12-24 1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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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ID: 28467 摄影师: 林荣先 尺寸: 2292x1820像素 容量: 2.4M 格式: JPG / 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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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原那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股股长兼单位会计魏剑挪用公款698600元案后,当庭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还所挪用的公款。 2009年4月,那坡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县范围的工矿企业实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要求全县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户、烟花爆竹经营户在经营期间要向县安监局缴纳3000元至15000不等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抢险、救灾等支出。企业和经营户停止营业后,由该局将风险抵押金退还给企业和经营户。 2015年至2019年10月,魏剑任职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股股长兼该局会计,负责上述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清退工作。2009年至2018年12月,先后有600户(次)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户、烟花爆竹经营户向县安监局缴纳风险抵押金共计3263607.52元。到2010年,陆续有企业和经营户到县安监局申请办理退还风险抵押金。期间,魏剑利用职务之便利,通过收取现金不入账、退费时多领少退的方式,挪用了该局负责保管的风险抵押金及产生的利息共计698600元,用于买地建房、购买生产设备、家庭开支等。 2021年5月25日,魏剑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风险抵押金的事实。2021年6月4日,魏剑的家属主动退出270000元涉案款,其余428600元涉案款至今尚未退还。 庭审中,合议庭特别请公诉人结合案情向到庭旁听的2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作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讲。魏剑当庭忏悔。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魏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退出部分涉案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魏剑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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